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因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被控收賄千萬元而判刑8年,已發監執行完畢,由於事出突然不及處理社務與家務,向地檢署聲請緩衝期。張榮味案內容為何、有無冤屈?我們暫不推測,但判決定讞時機敏感與執行速率違乎尋常,頗耐人尋味!如果張妹當年不參選雲林縣長,且有翻盤呼聲,官司也許還有得拖,甚至不久將來可能吃豬腳麵線,這伏筆是牽制張家回鍋父母官放的司法遠線,誰知張家「執迷不悟」致招此即時牢災,否則不管張榮味是罪有應得或遭羅織罪名,妹妹要選縣長哥哥卻關進去,時間安排上難道不「太剛好」?
圖片取自:(FB 蔡英文 Tsai Ing-wen )
最啟人疑竇的是執行檢察官大有問題,居然以哈啦態度舉訴訟法規定事由拒絕展期,鐵面無私簡直比包青天及周潤發猶酷,完全違反情理法,違情的是定讞與執行間隔緊迫,還刻意選人家61歲壽誕,當然每個人都有生日沒什麼了不起,當日壽星確非法定停止執行情形,然而法不外情,馬拉松纏訟14年,只14天暫緩申請也不通融,司法未免僵硬無情!
違理的是判決書未到執行指揮書先到,害準受刑人措手不及,十萬火急送入牢房,請問檢察官急什麼急?審判龜速、發監超速,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最高法院裁判書火速給檢方遲給被告方,理字上就已站不住腳,本案發監呼嘯而過速度,換算違規超速至少200公里以上,看不清楚後車燈更甭論辨識車牌,當事人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別說擊鼓申冤了!劊子手持尚方寶劍衝入民宅先斬後奏,聖旨未宣已滿門抄斬,絲毫不合乎法律關於「時」之規定。
違法的是,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聲明裁定之,張榮味縱涉案心裡有數,沒收到判決書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如何聲明疑義呢?一般人沒接到違規裁決就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一定滿頭霧水;又刑事訴訟法除死刑及第467條停止執行等特別原因者,僅規定裁判於「確定後」執行之,並未明文要求「馬上」執行,延兩週不致造成無法回復情事,張榮味發監入獄為何如大陸「處立決」般須臾不容緩「就地正法」,叫人費解?或許認為早關晚關都要關,不如「早死早投胎」,也或許擔心夜長夢多,但訴訟14年,有心開溜早飛到月球去了,要不然就是多幫妹妹助選兩週會威脅綠營選情,這似乎也邏輯不通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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