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仁斌

近期中國沿海核電安全與資訊透明問題再度引發關注,也讓「跨境核風險治理」重新浮上檯面。無論個別設施的技術狀況如何,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正在浮現:當核能風險可能跨越國界時,制度是否仍停留在以國界為單位的責任設計?

當我們用「162公里」來描述兩岸核設施距離時,風險似乎被量化為可計算的地理數字。然而,距離可以精確測量,制度責任卻未必能等比例延伸。當潛在核事故影響可能跨越海峽、進入另一個司法與治理體系時,一個結構性問題便無法迴避:一旦風險發生,責任如何跨境承接?

核能的特殊性,在於其風險本質從不受國界限制。輻射擴散、海洋污染與公共衛生衝擊,都可能穿透主權邊界。然而,現行國際核責任制度,仍以「國家」作為基本單位。

無論是《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或《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CSC)》,其核心設計仍是:由事故發生國的營運者承擔主要責任,並由該國法院作為主要救濟途徑。即使存在國際補充賠償機制,其運作仍高度依賴各國國內法與參與意願。換言之,風險可以跨境擴散,但責任仍被鎖在國界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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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wikipedia

這種制度安排,在核能發展早期或許具有合理性,但在高度全球化與高密度互聯的今天,已逐漸顯現結構性落差:風險的擴散能力已經全球化,但責任的制度邊界仍然國家化。

結果是,受害者救濟仰賴單一國家制度,跨境資訊透明缺乏強制機制,而跨國治理架構仍然碎片化。風險與責任之間,出現明顯斷裂。這使得核風險不再只是能源技術問題,而是一種制度問題:當影響可以跨境擴散,但治理仍以國界為單位時,任何單一國家都難以獨立承擔完整後果。

對台灣而言,這並非抽象討論,而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制度議題。當潛在核設施風險並不完全受自身制度控制時,安全的定義就不應僅限於「境內設施是否合格」,還必須納入「制度是否能在跨境風險情境下提供有效回應」。如果影響與責任之間缺乏對應關係,那麼所謂安全保障,本質上仍是不完整的。

因此,在核能與能源政策討論中,除了技術安全與供電穩定,更需要進一步追問一個更基礎的問題:在風險跨境化已成現實的時代,現行制度是否仍足以承接其後果?或者更直接地說,我們是否仍以20世紀的國家責任架構,處理21世紀已經全球化的核風險?

這些問題未必有立即答案,但制度的時間落差正在擴大。當風險已經跨越國界,而責任仍被限制在國界之內時,真正需要被重新檢視的,不只是核能本身,而是整個核風險治理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