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念茲在茲選總統,且只要選正,其餘免談,揮手搭國民黨與民眾黨政黨提名便車不成,遭過站不停,憤而靠自己「有錢能使鬼推磨」實力,白花花銀子確也發揮銀彈威力,連署書破103萬份,剔除無效應仍數量可觀,但連署站卻涉賄連環爆,檢方查緝風聲鶴唳,為能否順利參選埋下陰影。筆者納悶,連署與當選中間有界河,八字少一撇談何賄選,充其量搶大選演唱會「秒殺」門票罷了,與賄選何關,違規取得參選資格或許會擠下其他候選人,那畢竟間接關聯,如同假造學歷報名國家考試,也許害其他考生落榜,只另涉偽造文書罪,沒作弊違反考試法情形,就如蔡總統參選疑涉假博士登記,選罷法第102條將連署階段列入賄選主體,沒結婚生子就當爹娘嗎?

好幾年前,彰化縣埤頭鄉某謝姓村長年底原有意參選鄉長,但正式登記前因送選民雞肉涉嫌賄選被查獲,遭檢方羈押並起訴具體求刑,因而被迫放棄選舉,彰化地方法院以謝某行為不構成賄選判決無罪,檢察官無法接受聲明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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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郭台銘

此案收賄者已「認罪」受罰,行賄者卻無罪開釋,如何圓滿收場令檢方傷透腦筋,筆者認為肇因檢察官錯得一蹋糊塗!賄選理應建立於實際參選,即使據情報顯示確信送賄者決意參選,猶不宜以「假想敵」超前偵辦,就如司法警察拼業績,縱然有院檢「內線消息」某人將遭通緝,當通緝令未發佈前,「準通緝犯」仍無罪之身,若為搶績效事先抓人,即難逃違法逮捕指控,否則明知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觸犯刑法「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法官若盲目跟進則涉及「枉法裁判罪」,執法者豈能不慎重其事!

過去很多選舉,不少現職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還未登記參選連任〈有人真的沒參選〉送個禮即遭起訴,八字猶少一撇司法未免反應過敏,若此,任何人任何時間送錢送禮皆應偵辦,因為幾乎年年有選舉,誰將來都有可能參與選舉,皆屬期約賄選不是嗎?故檢察官起訴毫無道理,跟法院判決也顯然見解大相逕庭!

畢竟,未經結婚生子是不可能跳級升格當爸爸的,同理,未登記參選是不可能構成賄選的。國父革命尚未成功,同盟會即提出中華民國國號,未生子先命名,政治與法律終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