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騎鯨人
漁電共生政策是中央政府為了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佔比20%的目標,而推出的一項土地複合利用的措施,希望利用現有的養殖漁業土地,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以達到綠能、養殖、環境多贏的效果。然而,這項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卻暴露出許多問題與缺失,對於漁業、環境、社會等方面都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
在推行之初,可能因為忽視了漁業的多元性和複雜性,以一刀切的方式規定綠能設施的覆蓋面積不得超過40%,而未考量不同養殖物種、不同地區、不同季節的需求和差異。導致許多養殖漁民的收成下降、品質下降、成本上升,甚至無法繼續經營。根據臺南市推動漁電共生資訊網的資料,目前臺南市已有超過2000公頃的魚塭被規劃為漁電共生專區,其中有許多是傳統的養殖區域,如茄萣、湖內、梓官等,這些地區的漁民多數反對漁電共生,認為會影響養殖環境和生態,也會破壞漁村的文化和風貌。加上政策未能有效保障漁民的權益和參與,而是讓光電業者佔據主導地位,以高額的租金或分紅誘使魚塭地主或承租漁民同意設置光電設施,或是直接收購或承租魚塭,將養殖漁業轉型為光電產業。這樣的做法不僅剝奪了漁民的工作權,也破壞了養殖漁業的產業鏈和市場競爭力。根據農委會公布養殖漁業白皮書,目前全國已有4702公頃的魚塭被規劃為漁電共生專區,佔全國魚塭面積的1/4,而這些魚塭中有多少是真正由漁民自主經營,有多少是由光電業者控制,卻沒有公開透明的數據和監督。
圖片取自:(FB 立法委員賴惠員)
這個原本是用心良苦的政策,在未能對減緩對環境和生態衝擊充分考量為前提,而是以環社檢核機制為名,將全國魚塭分級分流,以先行區和非先行區的方式推動,但這些分級和分流的標準和程序卻缺乏科學依據和公信力,也未能充分參考國際經驗和規範,更未能充分徵詢和回應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根據【綠能知識庫】農電共生在台灣可行嗎?農地太陽能法規限制及案例分享,知目前環社檢核機制僅針對室外魚塭做檢核,室內魚塭仍未有規範,對生態有著極大的衝擊風險。此外,許多魚塭是候鳥、水鳥棲息停留地,光電板蓋起來,也會影響鳥類的棲地和遷徙。
臺灣漁電共生政策既是如此一個重要的國家能源方針,自有它的政治神聖性思維,原本旨在利用養殖漁業土地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以達到綠能、養殖、環境多贏的效果的土地複合利用的措施。臺灣的能源自給率僅有4.2%,而再生能源發電佔比僅有5.8%,遠低於國際平均水準。若能有效利用臺灣廣大的養殖漁業土地,增加太陽光電的裝置容量和發電量,自然是美事一樁,促進漁業的轉型和升級,可以讓漁民享有光電發電的租金或分紅,以增加漁民的收入和福祉,同時也可以減少養殖成本和風險,提高養殖品質和效率。甚至借此引導漁民轉型為高附加價值的養殖物種,增加漁業的競爭力和永續性。根據[環保署]的資料,做應用得宜可以減少約1.6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每年減少約350萬輛汽車的排放量。
如今,漁電共生政策一路走來並不順遂,效果也不如預期,反而對於漁業、環境、社會等方面都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政府應該重新檢討和修正這項政策,以真正做到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環境永續的理念,而不是以犧牲漁業和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暫的綠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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