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孫鴻 執行長
食安問題一爆再爆,消費者惶惶不知所終,而這些黑心廠商受到的刑罰、付出的代價,似乎跟所賺得的暴利不成比例,更是讓民眾激憤不已。但歸根結柢,我們不禁要問,為甚麼台灣這些無良的商人敢作這樣的事情呢?我想,這應該跟相關的法律規定太過輕率有決對的關係吧。
最近的一例,就是大統長基食品在混油案後,經彰化縣衛生局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行政裁罰,衛福部原本以18.5億的天價重罰大統,但卻在彰化地院一審判定5,000萬的罰金後因著大統提出行政訴願就撤銷這項罰款。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去年12月期間,彰化地院依多項詐欺罪,以刑法判決大統負責人高振利16年有期徒刑,且販賣多款混充油品的行為,也依食管法第49條,判決繳付5千萬罰款,而衛福部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撤銷了18.5億的行政罰款。也就是說,這的的確確是民主國家依法而治的體現,但卻荒謬的讓人憤怒。
法院依法只能判出5,000這樣的懲罰金額,但這僅佔大統販售混油不法所得金額之1/37,絲毫不符比例原則。而所謂一罪不兩罰的法理原則,在法無另規的前提下,更讓影響如此之大、動搖民生基礎的大案,其結果遠遠不符人民期待。
因此,政府屢屢對這樣的案件講狠話,在法律未修正、罰則乃至於法理原則不調整之前,狠話其實等同於屁話。而正如大統案中衛福部的作為,更讓政府的狠勁成了搞笑唬哢之舉。
事實上正因為這樣,這些黑心商才有恃無恐,用金錢壓著自己的良知。按照我國法律,大統這位高董事長即便終審也判16年,他可是初犯,進去蹲8年後就可以申請假釋了。而他有的是錢,區區5,000萬根本小菜一碟。8年在獄中用錢打點好,出來準不定身體更健康,更有餘裕享受那不法所得。你說這樣的好事,這些人怎麼會怕?他都如此,更會切割、更加有錢的頂新魏家會怕嗎?
打擊黑心廠商,已經不是行政單位、司法單位動手就可以了。沒有國會修法、立法,以重刑重罰來嚇阻,顯然這些無良商人是打算一路黑到底了。而所謂「一罪不兩罰」也得看看其罪是不是影響一人一處,不是嗎?這樣的民生案件影響何止一人、一時且一地,若至此還談這樣的法理原則,實在鄉愿到罪惡了。而針對此種犯罪者的財產,國家更應該拿出一套方法,以公權力進行監控乃至於扣押,來作為日後受害消費者求償之支應;否則,任由這些犯罪者脫產、移轉,就算民事賠償確定,也不過一紙判決書而已。至於法官審判更因思考,如果這些人確實以假衝真、以邪冒正,那還要受害者針對己身健康卻受其偽劣產品影響而舉證,豈非要正義站在邪惡的一方?需知這等案件貽禍之遠、為害之深,決非一時顯現;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惡行對社會、對人心的負面影響,法官當為社會良知之體現,而不僅是法匠工作之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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