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台北有一起勞資糾紛,賴姓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量化交易工程師(約定試用期3個月),任職期間因系統開發方向與主管產生歧見,且發現公司有高薪低報健保及勞退之爭議,被告遂於僱用一個月之後,馬上以原告專業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突襲解僱,原告不服而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追討薪資與勞退提繳。
公司可以不等新進勞工試用期滿,就可以單方認為這個員工沒救了,難以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員工嗎? 事實上是可以的。但前提是雇主對該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具備客觀合理的考核依據,否則可能被認定是權利濫用。
這種試用期的法律性質屬於附保留終止權的勞動契約。雇主在試用期內或期滿時,均享有較寬鬆的終止契約裁量權,不一定要等到試用期滿當天才能終止。但是,可以期前解僱並不代表可以隨意開除,還是要看個案審酌。
圖片取自:(示意圖 123RF)
首先,公司不能僅憑主管主觀感受,就解僱勞工。雇主必須拿出具體客觀事證,例如:專案驗收未通過紀錄、重大程式瑕疵報告、出勤異常紀錄,或與職務需求顯不相當的客觀數據。如本案,因為雇主僅提出一般工作指導的對話紀錄,或單方產出且無客觀標準的分析報告,最後被法院認定是舉證不足而判決解僱違法。
另外,雇主解僱勞工的動機必須正當,必須純粹基於該勞工工作能力或態度與職位不。若解僱背後夾帶不當動機,像是有原告主張,因自己反映高薪低報、與上司溝通不良,遭主管挾怨而遭報復性解僱,若雇主無法拿出其他事證,就會被認定解僱不合法。
當然,試用期的本質就是要給勞工合理的觀察與適應期間,若勞工到職時間極短,若僅工作一禮拜或三天,尚在適應新環境,雇主若逕行認定該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就解僱他,極易被法院認定為恣意終止、權利濫用。
總結,試用期間雇主可以解僱勞工,但需要負擔客觀的舉證責任,證明該勞工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因為被告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證據,本案法院最後判決勞工勝訴,原雇主解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