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蕭彥宇

修憲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後,仍由總統提名,但改由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並於民國八十九年改由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一憲政設計,彰顯了憲法裁判需要被民選的總統、監察、國大代表或立法委員所制衡,不容大法官有偷渡個人政治信仰做獨裁或寡裁之決議。

又當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或委員已更替時,間接由上述權利所選擇的官員,若非任期保障,理應同步更換或重新授權,以確保人民的集體主權不被傷害。

在修憲前,因行政院長由立法院同意任命,故行政院長及內閣要對新國會總辭。這是行之有年的憲政慣例,並不需要明文規定罰則。同理,司法正副院長面對新任監察委員,理應辭職以示尊重。然舊制監察院因為動員戡亂之故沒有換屆,故此一憲政衝突剛好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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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司法院

修憲後,大法官及司法正副院長同意權改棣立法院(廢國大前為國民大會),其中純大法官有不分屆次的八年任期保障,但兼任司法正副院長之大法官是沒有任期保障的。之所以沒有任期保障,依憲法本文脈絡,不難看出就是因為其有「屆次」。而其屆次的來源,就是具有提名權的總統和同意權的立法院之「屆次」。

然修憲後的憲政史上,只有施啟揚、呂有文正副院長及賴浩敏、蘇永欽正副院長因應新總統或新國會而為提前卸任。其餘提前卸任者為其他原因,如賴英照院長因高院法官涉嫌收賄負責,城仲模副院長因新聞跟拍事件辭職。翁岳生、城仲模正副院長於民國九十三年僅因正副總統沒換人而自行續任,卻不顧立法院為新任之事實,硬是將當年立法院的同意權給犧牲。此例一開,現任許宗力、蔡烱燉正副院長在民國一百零九年也比照辦理,只是當年總統和立院多數黨為同黨,尚且可以推估發生憲政衝突的機率不大。

然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之後,總統換新人,且與立法院多數黨為不同黨。前朝正副司法院長還續任,就名不正、言不順了。

如果為了僅存不到一年的純大法官任期,為順利交接司法院業務而續任,或許朝野及人民尚可接受。然今天這過渡時期,正副司法院長卻跳下來主導高度爭議的釋憲案,那就是明明損害了新任立法院的同意權,造成憲政危機。建請許宗力、蔡烱燉正副院長此刻主動請辭,以中華民國民主憲政之長治久安為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