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葉志彥

在台灣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提出討論。支持者認為,每個人都應該擁有選擇自己生命終點的權利,尤其面對不可逆的重大疾病、長期痛苦,以及沒有尊嚴的生命狀態時,國家不應該強迫人民承受無止境的折磨。  

反對者則擔心,一旦國家開放安樂死,可能造成弱勢族群受到無形壓力。例如老人可能因為不想拖累子女,而選擇死亡;身心障礙者可能因為社會價值觀認為自己是負擔,而放棄生命;甚至有人可能利用制度漏洞,達成非法目的。   

因此,安樂死不應該只是「支持自由」與「反對死亡」的二元對立。   

真正的問題是:   

一個民主國家,有沒有能力建立一套制度,讓死亡選擇是自由,而不是被迫? 

然而首先所有人都誤解一件事,安樂死其實是涉及憲法層次,不應直接跳入公投。  

安樂死首先涉及的,其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憲法問題。

因為它牽涉到幾個基本權利:  

第一,人的生命權

第二,人的人格自主權

第三,國家是否有義務保護人民生命  

如果一個人擁有身體自主權,那麼是否包含「選擇死亡方式」?  

如果國家承認人民有生命尊嚴,那麼是否也應該承認,在不可逆痛苦之下,選擇結束生命是一種尊嚴?  

但另一方面,憲法同時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生命。如果國家提供協助死亡制度,是否等於國家從「保護生命」轉變成「協助結束生命」?  

這些問題,都不是一般政治辯論可以簡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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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因此,比起直接推動公投,更合理的制度應該是:  

第一階段,由憲法法院或大法官進行憲法層面的討論

確認:  

1.安樂死是否違反生命權保障?

2.人格自主權是否包含死亡選擇?

3.國家協助死亡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有當憲法層次確認後,才進入下一階段的社會討論。 

當然這個討論,已經先可以從其他國家這邊引入他們的狀況,並進行討論。  

目前全球允許安樂死或醫師協助死亡的國家,包括:  

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紐西蘭、部分美國州。

但各國制度差異非常大。  

荷蘭:最早合法化,但也面臨最大的爭議

荷蘭於2002年正式合法化安樂死。  

制度要求:  

病人必須是自願請求

必須遭受無法忍受且沒有改善希望的痛苦

必須經過多名醫師確認

必須符合嚴格審查程序  

然而,荷蘭後來也產生爭議。  

例如:  

  • 是否可以適用於精神疾病患者?

  • 是否可以適用於失智症患者?  

當「不可忍受痛苦」從肉體疾病延伸到心理痛苦時,界線開始模糊。 

支持者認為:  

「精神痛苦也是痛苦,國家不能否認。」  

反對者則認為:

 「心理狀態容易受到環境影響,可能存在誤判。」

 這正是安樂死最核心的難題。

加拿大:從末期疾病走向更廣泛適用

加拿大2016年通過醫療協助死亡制度(MAID)。

初期主要限制:

  • 嚴重疾病

  • 不可逆痛苦

  • 接近自然死亡

但後續逐步擴大。

2021年,加拿大取消「必須接近死亡」的限制,使更多非末期疾病患者也可能符合資格。

這引發大量討論。

支持者認為:

「如果一個人長期承受不可改善痛苦,為何一定要等到死亡迫近?」

 反對者則擔心:

「當制度擴大後,經濟因素、照護不足、家庭壓力,可能影響人的選擇。」

 例如:

 一名老人如果覺得自己每年造成家庭大量醫療負擔,他的「自主選擇」是否仍然完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