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葉志彥
在台灣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提出討論。支持者認為,
反對者則擔心,一旦國家開放安樂死,可能造成弱勢族群受到無形壓力。例如老人可能因為不想拖累子女,而選擇死亡;身心障礙者可能因為社會價值觀認為自己是負擔,而放棄生命;甚至有人可能利用制度漏洞,達成非法目的。
因此,安樂死不應該只是「支持自由」與「反對死亡」的二元對立。
真正的問題是:
一個民主國家,有沒有能力建立一套制度,讓死亡選擇是自由,而不是被迫?
然而首先所有人都誤解一件事,安樂死其實是涉及憲法層次,不應直接跳入公投。
安樂死首先涉及的,其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憲法問題。
因為它牽涉到幾個基本權利:
第一,人的生命權
第二,人的人格自主權
第三,國家是否有義務保護人民生命
如果一個人擁有身體自主權,那麼是否包含「選擇死亡方式」?
如果國家承認人民有生命尊嚴,那麼是否也應該承認,在不可逆痛苦之下,選擇結束生命是一種尊嚴?
但另一方面,憲法同時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生命。如果國家提供協助死亡制度,是否等於國家從「保護生命」轉變成「協助結束生命」?
因此,比起直接推動公投,更合理的制度應該是:
第一階段,由憲法法院或大法官進行憲法層面的討論
確認:
1.安樂死是否違反生命權保障?
2.人格自主權是否包含死亡選擇?
3.國家協助死亡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有當憲法層次確認後,才進入下一階段的社會討論。
當然這個討論,已經先可以從其他國家這邊引入他們的狀況,並進行討論。
目前全球允許安樂死或醫師協助死亡的國家,包括:
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紐西蘭、部分美國州。
但各國制度差異非常大。
荷蘭:最早合法化,但也面臨最大的爭議
荷蘭於2002年正式合法化安樂死。
制度要求:
病人必須是自願請求
必須遭受無法忍受且沒有改善希望的痛苦
必須經過多名醫師確認
必須符合嚴格審查程序
然而,荷蘭後來也產生爭議。
例如:
-
是否可以適用於精神疾病患者?
-
是否可以適用於失智症患者?
當「不可忍受痛苦」從肉體疾病延伸到心理痛苦時,界線開始模糊。
支持者認為:
「精神痛苦也是痛苦,國家不能否認。」
反對者則認為:
「心理狀態容易受到環境影響,可能存在誤判。」
這正是安樂死最核心的難題。
加拿大:從末期疾病走向更廣泛適用
加拿大2016年通過醫療協助死亡制度(MAID)。
初期主要限制:
-
嚴重疾病
-
不可逆痛苦
-
接近自然死亡
但後續逐步擴大。
2021年,加拿大取消「必須接近死亡」的限制,使更多非末期疾病患者也可能符合資格。
這引發大量討論。
支持者認為:
「如果一個人長期承受不可改善痛苦,為何一定要等到死亡迫近?」
反對者則擔心:
「當制度擴大後,經濟因素、照護不足、家庭壓力,可能影響人的選擇。」
例如:
一名老人如果覺得自己每年造成家庭大量醫療負擔,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