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蔡威

民進黨政府施行「反滲透法」已滿六年,近期媒體報載檢察機關累積起訴約莫百人,法務部統計數據顯示,平均僅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截至目前判決確定有罪僅個位數。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明法律實施「成效不彰」,還以「起訴後判決無罪,也不代表真的無罪」回應外界,主張案件不起訴是因為未能找到罪證,不代表行為本身沒有涉及敵對勢力。然而,法律理應符合證據原則與司法透明,講求法治信任基礎,若讓政治凌駕國安焦慮,恐讓「反無罪推定原則」荒唐上演。

梁文傑將大量不起訴案件,解釋為「敵人太過狡猾、司法難以蒐證」,看似為制度辯護,卻是顛倒無罪推定的法治邏輯。若因犯罪證據不足,就去暗示行為人「可能觸犯」,那麼決定罪責便不再是法院,而是政治權威的主觀判決。司法工具是否失效,也該回歸制度設計與證據能力的檢討,而非將責任甩鍋為對手高明。如此一來,法律恐將淪為「指控是涉嫌、涉嫌即有罪」的政治濾網,褻瀆司法獨立與人民信賴。司法工具竟會全面輸給隱蔽手法?無疑已是顛倒法治邏輯的危險敘事。

GTDQ04

圖片取自:(wikiwand

對比之下,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非以刑罰作為主要手段,而是主張「揭露與透明」。核心精神在於,要求從事外國宣傳或利益遊說者完成登記,而非直接將其行為入罪。即使執法不易,美國司法仍然嚴守言論自由與政治活動空間的界線,不致推定危害取代舉證責任。體現法律作為民主國家綱要,「寧可放過,不可錯判」的基本原則。

《反滲透法》的現有困境,並不在於敵人隱蔽技巧高超,而是政治焦慮已經凌駕法治理性。如同孟德斯鳩所言:「權力若不受限制,必然導致濫權。」一旦司法被要求證明政治忠誠,而非法律客觀事實,國安立法終將淪為民主體制下的政治工具。

真正有效的國安制度,應該建立在明確構成要件、可被檢驗的標準證據,以及透明監督為主,而非以模糊指控填補制度失靈的破口。唯有守住法治底線,國安才能強化縱深防禦。否則,企圖以國安為由犧牲法治,這個代價「梁法官」也擔待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