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違法搜索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日前檢察與廉政雙署連袂搜索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住宅,民眾黨黨部亦難倖免於「司法蹂躪」,搜索人員那麼早「拂曉出擊」,為何就有大批記者守候現場採訪,讓柯文哲可以威風亮相,嗆問執政者「膽大包天」哪來的自信,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法律名詞「應」字乃必得如此,無彈性空間,試問動靜態各家媒體齊聚一堂拍攝披露,國際媒體都大肆報導台灣主要在野黨領袖家遭搜索,受搜索人的名譽還守得住,搜索有秘密可言嗎?嗅覺敏捷消息靈通的媒體,誰洩的密務必徹查,還要嚴辦,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扣押屬偵查重要一環,須保密到家,檢方總「原則彈性」前科累累,令人懷疑是地檢署自己發新聞稿週知,或少數特權媒體「報馬仔」。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必要時」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執法者具行政裁量權,但手段與目的間須符合比例原則,且受司法審查,柯文哲犯罪嫌疑多大,檢察官掌握多少確切證據,敢光天化日大陣仗公然搜索「柯公館」,並連人帶物押回偵訊,小草反彈力道恐大意不得,想必檢察官掌握差不多了才敢貿然出手,所以向來自負的柯P這回凶多吉少,離羈押禁見近了。
圖片取自:(FB 台灣民眾黨)
搜索應用搜索票,內容載明案由、應搜索處所、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之所以需記載搜索之處所,乃防濫權搜索株連無辜,違法侵權擾民,這次對柯文哲涉案的搜索,搜索票寫的是柯文哲辦公室,搜索人員卻在民眾黨黨部翻箱倒篋,民眾黨幹部事後感覺不對勁,就此抗議搜索不合法,檢方辯稱黨職人員在場會同不表示異議,因之認為「越界搜索」不違法,此瑕疵救濟法無明文,不過被搜索人通常缺乏法律認知,搜索緊張情境下臨場反應也變得遲鈍,相較行搜索公務員專業上有差別,所以不能因被搜索人未異議而認定吃悶虧咎由自取,公務員獻醜理所當然,搜索程序錯了就誠實認錯道歉,該負責任就勇於負責。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媽寶柯文哲偵訊24小時不到就想家了,如今卻可能暫時「有家歸不得」,可能追隨鄭文燦先進看守所吃一陣子免費牢飯,偵訊者確實能分組接力,車輪戰夾攻被偵訊者,這是制度的武器不平等,柯P再怎麼不爽繁瑣漫長偵訊,東窗事發還是要耐性走完程序,若認為疲勞訊問有涉及刑責,逕向檢察署告發犯罪即可,公務員涉有失職,也歡迎向監察院陳情檢舉,假使你只純粹圖利還好,有回饋對價關係就慘了,是更重一層的貪污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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