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莊清隆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釋憲結果出爐後,要判決死刑要通過8大關卡,讓死刑變得相當困難,即使死刑合憲,但實質上卻已廢死。這次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引起80%以上反「廢死」民眾強烈反彈,尤其是身受其害的受害家屬。1987年發生震驚社會的男童陸正撕票案,主謀邱和順收到贖款後仍將陸正殺害棄屍,雖遭判死刑卻至今沒有執行,是台灣關最久的死刑犯。

陸正的父親、高齡82歲陸晉德認為,「大法官釋憲根本毫無意義,因為法務部沒有同意執行 (死刑),死刑已經廢除了」。陸正爸爸認為,大法官不應違抗民意,台灣有80%以上的民眾支持死刑,大法官沒有資格去解釋合憲性,同時大法官也應該尊重法官審判的獨立性,不能對法官指手畫腳。

陸正案事發於37年前,陸晉德至今密切關注釋憲案,得知結果,他憤怒地說,國家是根據民意授與政府政權,大法官有什麼資格來違抗百分之八十的民意,而且大法官在解釋憲法後寫了一大堆但書,這是侵犯到法官的職權,法官是依據刑法判刑,大法官卻要教法官怎麼解讀刑法,這是違法的。

此外,他認為這群大法官也沒什麼好驕傲,「處心積慮想要廢除死刑,還輸給一個人,就是法務部長,他只要不簽署執行令,等於是廢除死刑。這真是台灣司法的奇蹟,也是政治凌駕操控司法的變戲法。

民進黨是主張廢死的政黨,從1986年創黨後,黨綱就提到「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2016年台灣再度政黨輪替,民進黨二度執政,總統蔡英文8年任內僅執行二人死刑。
反對廢死的民意在歷次的民調中都達八、九成,但民進黨卻效顰歐美的「進步」思想暗行「廢死」,卻又不敢明目張膽的立法「廢死」,這種既要當婊子又要立貞潔牌坊,就如同在大陸火紅一時的一首歌,《羅剎海市》裡頭所說的「勾欄從來扮高雅,自古公公好威名」。而一些恐龍法官也會投執政黨之所好,大玩文字遊戲為窮兇惡極的歹徒脫罪,偶有最高法院法官能發揮道德勇氣,定讞判死刑,但還有台灣法律最荒謬的一則「帝王條款」須要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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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中華民國法務部

依據現行法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亦即一個人被判決死刑定讞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方才執行。 而何時

簽署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規定,致死刑之執行即淪為執政者可以裁量作為政治操作之工具。

依台灣政治體制,法務部隸屬行政院,是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法務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換言之,法務部長只是聽命總統意志行事的行政官僚,總統隨時可以撤換法務部長,變成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的首長其權力竟然可以凌駕最高法院的權力之上,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無異等同「帝王條款」,死刑犯的生死竟然操縱於聽命總統的法務部長手中,司法獨立形同虛設。

針對大法官的濫權,日前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提高大法官釋憲判決門檻,從原先的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改成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對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為此舉就是政治操作、報復性行為,污辱及傷害大法官行使同意權,若持續對立下去,會摧毀及破壞台灣的憲政體制。

黨團書記長莊瑞雄說用這種方式修改憲法訴訟法,提高憲判的門檻,等同摧毀整個憲法法庭的設計。

所以與其提出藍綠絕對爭議的法案,緩不濟急,不如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取消法務部長對死刑犯的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權,把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註:因無規定期限,以致讓法務部長有操作的空間,才有陸正案已定讞的兇手經過37年還未執行的荒謬現象),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修正為【法務部長應於X(例如7)日內令准,如超過X日未令准,視同已令准】,讓法務部長無自由裁量,政治操作的空間,才符合法律公義司法獨立的精神與民意的期待。且修正以後總統與法務部長無法掣肘干預最高法院的判決,符合歐美所標榜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精神,執行死刑時也可理直氣壯,可杜歐美廢死國家悠悠之口的指責。

媒體人趙少康強調,廢不廢死,本來是立法院的權責,立委代表最新民意,大法官越俎代庖,民進黨借刀殺人,所以藍白立委藉此機會,修正法務部長荒謬的權限,既順應民意,且輕易可行,替天行道,此其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