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孫鴻 執行長
簡報1
本週關於九合一選舉的新聞中,有一則某候選人因政見影片遭人惡意改編PO網後憤而提告的報導,十分令我注目。被告大罵該候選人應檢討自己,還說該候選人一直不了解網路文化。這讓我對何謂網路文化更進一步說甚麼是網路文化的質?有了思索的興趣。

近來有部好萊塢電影─控制(Gone Girl)─在網路上很受好評,而且在台灣也相當賣作。我相信看過的人應該都對於反差極大的前後情節,深感震撼。而過程中媒體與眾人(相當大的部份也就是所謂的「鄉民」)的「心中真相」,到頭來是被「事實真相」~套句網路用語~猛打臉。
再說這週有個刑事案件也非常受到矚目。一位海軍陸戰隊退役的男主人在家中受到小偷侵入時,為了保護懷孕八個月的妻子,在制伏竊賊的過程中造成了竊賊重傷而送醫後死亡。警方對屋主上銬與檢方課以保釋金允其交保的消息與畫面,在媒體的報導下,引發了許多網友的憤慨。也有知名的網路插畫家,以此為題來譏諷台灣的司法。

兩個事件與一部電影,反映了在資訊流通以秒為單位的現代,人們對於訊息的主觀與自我,讓所謂的網路文化在本質上難脫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疑慮。透過網路以及隨之應運而生的社群平台,人可以在當下躲在電腦之後,以反射的方式對整著世界發出聲音、表達意見。但在這樣架構下,許多意思的呈現很可能在道理上、邏輯上乃至於法律上都缺乏被檢驗的能耐,更不消說很可能是以假充真的謠言。

回到屋主正當防衛的事件當中,我們可以看到鄉民們對於法律認知的淺薄。很多人拿美國法律中的「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去質疑台灣的檢警怎可對一個英勇保家的男人如此?且以此認為台灣的司法荒唐。但若是用電影的情節去對照,試問這些激動的鄉民可曾想過倘若真相還有需要探就之處,該怎麼辦?胡適的名言:「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公堂之上假設一下當然無罪,但若不小心求證那恐怕就不是開玩笑的了。即便在美國,正當防衛致人與死,防衛者都難免法庭走一遭,以確定正當防衛真是事實。這就是小心求證的必須!唯有如此,才不會讓有心人假正當防衛之名行蓄意殺人之實,不是嗎?

台灣的司法,確實有不少需要改進之處,但用一個法律的必須過程去對她批判,那只能說鄉民真是鄉民!而倘若如此,要批評人不懂網路文化,是不是得先想想,網路文化是不是就代表抹黑?是不是就代表講話不必負責?是不是就代表可以任意踐踏自己不喜歡的人呢?

KUSO政客、公眾人物,確實是網路文化的一部分。但對於他人的作品竄改並且擅用對方的名義發佈,這就已經脫離了KUSO的範圍,而進入了法律的範疇。今天鄉民對候選人可以如此,他日是不是對任何人都可以這樣?這已經不是認真就輸了的那種玩笑層次,如此作為的網友可以想想,若是有朝一日你的臉書也被人家那樣玩,自己能不能不認真?如果台灣網路文化的本質就是造謠、造假、造神,就是抹黑、抹紅、抹黃,那麼鄉民有甚麼理由期盼自己的家園會更好?

我萬分期盼,這,不是台灣網路文化的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