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有網民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針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頗有非議,連署已過門檻,交通部回應說明,現行違反道交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勸導免予舉發之彈性處理機制,適用民眾檢舉案件,交通部將會同警政署關注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
輔助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其立法意旨不壞,然而政策口號標語太多,如前內政部長林洋港三個月內讓鐵窗業蕭條下來、前行政院長連戰向毒品宣戰、前行政院長蘇貞昌XX國家隊、打詐及少子化辦公室,皆大內宣意義大於打擊犯罪與解決問題實質意義,把斑馬線從行人地獄扭轉為行人天堂,矯枉過正乃變苛政,對行人仁慈相對對駕駛人殘忍,當然鐵包肉佔安全優勢,肉身撞鐵是雞蛋碰石頭弱勢,兼籌並顧兩者間尋求兩全其美之策,是交通部該腦力激盪的事,不能只見行人哭,不見駕駛哭,見樹不見林專才與見林不見樹通才,偏重都不符專業。
理無常是,事無常非,反核理念及民眾舉發是非無常,霹靂布袋戲「勵志」劇情,魔魁之女曉諭齊天殿三教聖主非凡公子,先日所用今或棄之,今之所棄復或用之,用與不用,無定是非也,開放民眾舉發是把雙面刃,能傷躲警心存僥倖違規者,也能傷社會互信及人際和諧,制度未必有問題也未必完全沒問題,以檢舉違規「為業」或「為樂」者,是達人或魔人,仁智互見難通盤論定,須個案判定,檢舉者心術要正,不能歪斜,正如最近熱門話題的法官判決與長官打考績,制度正若人不正亦枉然,判決理由焉得雞蛋裡面挑鵝卵石。
網路上有具政治傾向駕駛爆料,他開著噴有政治敏感字樣轎車,定期驗車被車廠打回票,柔性勸導除去噴漆再來,因為全程錄影廠方放行不方便「對上面交代」,車主被迫先刮除驗過重噴,車身噴字也要思想審查,我算是開眼界長知識了!另有爆料,監理所機車考證個人與駕訓班集體報名,兩者報名費竟有十倍價差,還有每天受理報名有員額限制無可奈何,「個體戶」一再來晚了向隅,駕訓班則優先,儼如報名名額監理所賣黃牛票。驗車歸驗車,政治歸政治,驗車目的在檢驗車子性能確保行車安全,與其車廂噴字廣告無關,政治敏感罷了,設若內容對執政黨歌功頌德,是否裝蒜過關?就此,檢驗所根本無權干涉。
去年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洪婉臻市政總質詢,質疑台北市警局使用的酒測器係深圳生產「中國製」,是陸制紅色供應鏈,蔣萬安市長回應是依照警政署的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會代議員建議改善,反將一軍害綠民代默然幾秒鐘,這是交通違規取締的綠議員搞不清楚狀況,一味仇中作龜毛質詢,糗事本文章附帶一提。筆者新手開車技術差一點罷了,不小心輪胎壓線竟被後車檢舉「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甚至前車透過後行車記錄器檢舉「未按規定變換車道」,警察也從惡如流告發違規,實在額頭三條線無言,難怪網路有人苦中作樂,把罰款當奠儀向檢舉人致哀。
首先抱歉,因為話題語重心長,本評論因而特別長篇闊論。
這個號稱民主的社會變了,檢警調可光天化日淅瀝嘩啦上門搜索,明目張膽指著鼻子說你是共諜,攪的人家家裡亂七八糟,名譽斯文掃地他則輕描淡寫說誤會一場,道歉也吝於出口,被害人不只販夫走卒泛泛之輩,在野黨主席〈毫無證據捏造罪名〉、國會議員〈抓緊短短幾天休會期〉、現任市長都排排入列,半夜及大清早都敢擾人清夢,北韓金胖子也沒這麼囂張吧!法治社會違規抓扒仔滿街跑,無孔不入,早期罰單都由警察當面開當場面交,後來自動拍照儀器普及,好歹法定一百公尺前得設置顯眼警告標誌,現在開放民眾檢舉,互相陷害歪風盛行,明明沒被警攔,也沒看到測速警示,冷不防的仍收到違規通知,不教而殺謂之虐,更氣人是被檢舉都無傷大雅輕微違規,也就是「全世界駕駛人都會犯的錯」,根本雞蛋裡挑骨頭之吹毛求疵,要這樣彼此惡搞的話,信不信我出一趟門,回家把行車紀錄帶子裡東西「倒」出來,可以舉發上百件違規?藉科技執法與民眾監視補交通執法警力不足缺陷,其利弊得失本屬見仁見智,遺憾多數檢舉者心術不正,予人弊多於利評價。
彰化縣鑒於交通事故頻傳,春節前警方連續展開交通大執法,這與春安演習冬防異曲同工,治標不治本,春節到元宵宵小猖獗,階段性治標有其必要,交通之亂全年無休,不能吃冰淇淋解渴,吃一禮拜涼一禮拜,治亂世用重典思維治理亂糟糟交通,交通部想得到的也只有加重修訂罰則,提高罰鍰,酒駕從不罰到罰款1.5萬至12萬並吊照,甚至判刑坐牢,不夠重嗎?案件有因之減少嗎?答案感覺是沒有,酒駕違規反而比傳統飲酒開車行為變本加厲,喝更茫、開更快、撞的更稀爛!台灣交通亂在缺乏守法觀念的駕駛人及行人,不全然在法規嚇阻之不足,不覺違規,半個月後郵差卻捎來罰單,真的很嘔!
筆者9月25日超速違規,10月2日收受通知單,而一年兩驗〈實在擾民〉的那台老爺車,指定檢驗日期為10月15日,新修道交條例第9-1條已刪除驗車前需繳清罰鍰規定,故本無問題,但車開至代檢廠檢驗時,被以有筆未投保併同告發違規單未繳拒絕,雖表明並未收到該罰單無法確認繳納,車廠仍表愛莫能助,只好原車開回耐心靜候罰單寄達再說,沒想到一等直等到月底,該罰單才姍姍來遲,離譜之至。
圖片取自:(示意圖wikipedia)
一年一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人疏忽忘卻續保,遭監理機關以違反道交條例併同舉發,表面於法有據,然而人在家中坐,罰單天上來,根本天外飛來紅單,假設我到某住戶行竊,剛巧當天社區內發生數起竊案,警察逕認我是該區域偷竊連續犯,所有帳算我頭上,這般據為逮捕入罪的推想心證合法嗎?111年5月新修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其違規推定或非無據,但路過案發現場未必犯案者,拿萬能鑰匙未必意圖竊盜,不讓座長輩未必不孝順父母,自古論罪講究抓賊在贓、抓姦在床,法庭講求的是「直接證據」,攸關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焉得按佐證「推測違規」濫行侵害,依已知作出同理可證結論,交通違規告發豈是數學證明題解題模式。當然所謂惡法亦法,法律違憲與否非行政機關自身及行政法院可審查,本矯枉過正立法瑕疵,一般法官無法對法律進行司法審查,它屬大法官憲法解釋層次議題,立法權亦非監察權糾彈對象,殊屬遺憾。
刑事罰與行政罰需講求確鑿證據,不能憑佐證論定違規,忽略續保強制車險遭告發,或稱咎由自取無話可說,然而監理單位抓違規仰賴機關資訊舉一反三,學柯南推理違規,憑著掌握人民個資優勢「偷偷摸摸」告發它違規,政府體制成何體統,實乃民主國家極富諷刺羞恥!懲罰未保汽車責任險方式,抓匪諜般執法過當,雖事屬立法機關之反應過度 ,其修訂草案難道不是業務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案?執行機關交通部也深感窒礙難行!
「禁止不當聯結」係重要法原則,例如違規罰鍰未結案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不得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檢驗等,甚至限制出境,法院判決違法先例屢見不鮮,民進黨執政的交通部猶頑固不改,雖部份修訂本案卻仍禁止之列,罰單應到案日根本還沒到,憑什麼透過驗車強逼違規人提早繳未定案的「未來罰金」?罰單未繳公權力強制執行手段多,胡亂連結到不准違規者如何及如何,限制人民權利已然違反比例原則,馬政府時交通部就此已檢討改進,豈料蔡政府的金管會故態復萌,修法訂定罰鍰未繳納前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行徑幾近濫權,職司監察百官的監察院應提案糾正,媒體亦該公評。
此一違規攸關駕駛人暨第三人保險給付保障,茲事體大,台中區監理所及所屬彰化監理站卻舉發急驚風,禁止驗車急如律令,唯獨寄達違規通知慢郎中,罔顧裁罰程序正義,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一張罰單拖延一個半月,其牽連汽車檢驗事項,不知所以的違規人無從繳納也無法驗車,若因之再延誤車輛檢驗期限挨罰,請問責任論定應歸屬誰?投保義務人未依法訂立強制汽車責任險契約,立法者授權公路監理機關併同舉發處罰權,旨意何在?它不是要讓監理機關慢條斯理為告發而告發,為處罰而處罰,而是藉此儘早提醒違規人趕緊續保,以維萬一肇事之事故雙方當事人理賠權益。
筆者與監理機關爭點在為何牽連其他權利義務具時效法益之違規通知,該機關反拖泥帶水無關緊要,同一日期舉發之兩件違規,本件是依附超速違規衍生併同舉發,為何超速違規短短一星期就雙掛號通知,併同舉發竟遲到一個半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9條監理單位那般的耳熟能詳,即違規即參照開罰,則同法第51條所訂「依本法所處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檢驗」,亦當為監理人員所本職專業,沒接罰單繳不了罰金,沒繳罰金驗不了車,驗不了車又是另一項違規,車輛檢驗硬性設有期限,不是駕駛人隨興決定。
慢工出細活邏輯不能套在違規通知,慘遭「推定違規」可謂蒙在鼓裡,向監理站電話詢問,其開單承辦施姓女職員很客氣,也承認遲延並承諾改進,也極效率呈報機關補救違規受害者。可是掌管違規申訴股別人員卻像法匠,直拘泥於「兩個月內通知到就合乎內部規定」,問沒紅單如何繳罰鍰、沒繳罰鍰如何驗車、沒驗車又違規怎麼辦?詐騙猖獗今日,總不能單憑民間車廠一句話就盲目掏3000元讓其代繳,況且這類罰單還真開眼界首見,女職員竟「理直氣壯」強調機關「理所當然」沒通知投保義務,冷冷回答她們沒就個案違規通知產生時效損害之注意必要,言下之意該機關只享智慧型逕行告發偉大權力,不盡預警勸導道義義務,我強調沒要機關通知投保,沒要爭論「偷開罰單」爭議,只要說個遲誤違規通知導致妨害驗車權的道理出來,她仍跳針式「兩月內通知就合規定」,這種缺乏同理心認知的官僚態度,公務員答覆極不專業,連「因案制宜」道理都不懂。
本案舉發依其報請中區監理所「兩星期工作天」內規,台中區監理所亦難脫無故延宕監督與核定連帶責任,凡此種種不合理,筆者併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院編案處理,又因監理站主動承認執行瑕疵並作行政補救,筆者已向監察院緊急撤案,監院認皆大歡喜圓滿就好。
交通部救交通,靈活執行的人尤重於死板板制度,保母虐死剴剴案引發輿情眾怒,立法院順應民意三讀通過增修訂刑法條文,增訂了第272條之1「剴剴條款」,若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將加重其刑2分之1,倘虐殺未滿7歲人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修訂第286條,凌虐未滿7歲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奇怪的是本條修法以表決處理,與會民進黨立委竟悉數投反對票,寧忤逆民意當全民公敵。虐童致死未來得處極刑,遭罷免前基進黨立委陳柏惟對此深表疑慮,認可能衍生砂石車司機肇事索性輾斃對方殘忍慘況。
遠從民風純樸六0年代,鄉間就有「砂石車肇事基金」傳說,據筆者老爸敘述,其國中生物老師的老父親,就是清晨騎腳踏車遭小型砂石車撞倒,死在司機來回輾壓輪下,當時沒監視器也沒目擊者,只能由醫院依傷勢推測得知,沒證沒據投訴無門,對方業者可是有財有勢,故講到砂石車那生物老師可謂恨死了,偏偏住濁水溪畔,產業道路成群結隊砂石車橫衝直撞,砂石車「橫行霸道」之形勢比人強,沒健保年代,車禍重傷送醫萬一拖久不癒,醫療費之高驚人難估,肇事者探病慰問也很麻煩,撞人「生不如死」後遺症,乾脆撞死好善後是「殺死車」可怕想法!
砂石車撞人撞死為止較省事、擄人勒贖未傷害肉票仍唯一死刑,一個是後續醫療實務考量問題,一是法律制訂欠週延問題,兩者皆有激發「一不做二不休」不良副作用,但「剴剴條款」治虐童用重典絕無砂石車「肇事效應」,加重虐童刑責具嚇阻效果,能收防患未然之功,砂石車純粹民事賠償划算思維,焉得混為一談,前基進黨立委陳柏惟引喻失義矣!還有另一種舊法情形,過去強姦故意殺被害人加重結合犯,強姦部份通常會不惜代價和解,求逃過死刑判決,強姦殺被害人乃舊刑法4種唯一死刑之一,拿掉強姦「雜質」,就剩271條之普通殺人罪論處了。
制度與機關沒犯錯,犯錯是住裡頭的人,例如監察院仍有五權憲法存在價值,監察權仍可發揮御史功能,讓它聲名狼藉蒙羞的是立場偏綠的監察院長和監察委員,執行溫熱的活人遠比沒生命的冰冷制度重要。現代人愈來愈狠,殺人常是沒原因,也不講理由,鄭捷捷運無差別瘋狂殺人即是,有人連雞都不敢宰殺,甚至一隻螞蟻都捨不得踩死,有人幾百元欠債細故即殺人,假如罷免僥倖成功,民進黨膽敢廢剴剴條款,2026與2028選民就廢了民進黨地方與中央執政權,民進黨愛跟死刑犯、虐童〈嬰〉惡保母及貪得無厭綠友友站一塊,興趣跟邪惡手牽手高唱「當我們同在一起」,不乾淨政權人民敬謝不敏,恕不盲從。
被譽為乳癌權威的前部立桃園醫院外科主任周佳正,去年7月19日上午,於台北市愛國西路正常過斑馬線慘遭左轉公車正面硬撞,捲車底送醫不治,路權團體對此社會菁英車禍身亡,哀悼之餘實地查勘事故地點,發現該處行人穿越道長達75公尺,綠燈秒數僅「短短」69秒,批評號誌交替設計極度不合理。
周醫師是命喪於同方向同屬綠燈,左轉卻未禮讓走斑馬線行人的公車輪下,就事論事似與紅綠燈秒速設計無關,據電視新聞提供畫面所觀察判斷,兩方並無司機視野死角或A柱擋視線問題,也無距離剛好眼睛盲點可能,而是司機沒暫停與放慢轉彎速度,又醫師從一般徒步轉為加緊小跑步,反倒陰錯陽差給撞上了,照原來行進速度應該就沒事,他誤判快速通過會先公車一步,公車也算計他原來腳程轉彎會車快人一步,「交相賊」互猜彼心,就陰陽際會撞著了!
想必開車族咸有同感,男女約會遲到等一小時不覺得久,十字路口等一分鐘紅燈就很不耐煩,所以綠燈69秒其實算很長了,一般步伐穿越75公尺寬路毫無困難,除非老邁或身障行動不便,75公尺寬廣道路確實少見,年長動作慢一次過不去,可自行斟酌實況分段過,站分隔島等下個綠燈再過即可,社會疑難雜症大都癥結在人,不在深思熟慮所精心設計的制度,包括政府施政亦然,公務員考績暨人事獎懲,人為不公最典型,執行出問題不是規定出問題,法規沒禁止國軍投入救災,三軍統帥的總統卻說於法無據,推諉愛莫能助。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但人性惡習不改,車禍事故保證不會減,國人缺乏守法習慣,交通積弊亂象不是三兩天的事,徒制度完善不能自行,這方面邏輯道理筆者也很會說,但論開車守法,最多只能給自己打75分,不諱言也常收違規罰單,不過都栽在路寬車少路段的不合理50公里龜速限制,這確是公路單位評估不用心過失,也是存心告發中飽國庫之陷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