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新竹一名鍾姓老翁在民國113年1月違規左轉撞傷田姓男子,導致對方重傷癱瘓,須終身仰賴輪椅。田男事後求償835萬元,但鍾翁卻在訴訟期間,將名下價值千萬的房產以「贈與」名義轉移給配偶。
鍾翁辯稱房子是妻兒出資,僅是「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現只是歸還產權。
但法官認定鍾翁無法證明借名關係,且贈與行為導致他名下財產不足以賠償田男,屬於損害債權的脫產行為,因此判決撤銷贈與,房產須回復登記為鍾翁所有。全案可上訴。
「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經常在起訴階段就會使用的手段。只要涉及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只要擔心對方可能趁訴訟期間逃避債務,將來有執行困難的風險時,原告可以在起訴書中直接向法院聲請願意繳交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按起訴狀中請求的金額,暫時扣押對方的財產。
有趣的是,在法律實務中,「聲請假扣押成功」並不等於「財產立刻凍結」,中間存在一段時間差。在法官裁定准予假扣押之後,債權人需要再三十日內繳交保證金,之後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發函給地政事務所,由地政人員在該房產謄本上標註「查封登記」。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程序很多,但都在跟時間賽跑,本案中,鍾翁不動產之所以能完成移轉,可能就是趁在這時間差的空檔完成。可能田男還沒拿到「執行命令」,或是執行命令還沒送到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的櫃檯就無法攔下這筆過戶申請。
也因為如此,田男只好再另外起訴請求,向法院提告撤銷贈與。指出鍾翁移轉不動產登記的贈與行為會導致其陷入「無資力狀態」,損害田男未來的債權,程序變得相當繁瑣。
也因此,對債權人來說,實務上的保全程序有時比訴訟程序還要重要,事前籌措擔保金,先透過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該房產的「電子謄本」,隨時監控權利變動狀態,對敏感案件,保全程序最好要在收到法官准予假扣押的裁定書後兩日內完成,這是個分秒必爭的戰爭。
無論如何,本案的原告是保住了自己未來可能的損害賠償金額,只是代價太高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