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騎鯨人

民主制度最怕的,不是人民投錯票,而是有人先替人民決定哪些票不准投。2026年8月28日,中選會審議立法院送交的三項公投案,僅「廢除非核家園」案過關,「鞭刑入法」與「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兩案遭否決。中選會的理由,是兩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所稱「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其中交通罰鍰案更經三次表決,均以4比3認定不符規定。問題因此不只在於兩個提案好不好,而在於:中選會究竟是在「辦理」公投,還是在決定人民「有沒有資格投」?

先把話說清楚。中選會並非毫無法律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有公投必要,經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中選會因此主張,既然法律限於重大政策,它就有責任確認題目是否落在法定範圍;否則「主管機關」只剩蓋章功能,連明顯違法或逾越公投事項的提案也得照單全收。這個論點不能假裝不存在。

然而,真正值得警惕的,正是這一步。第15條使用的是「交由主管機關辦理」,並明文排除第9條至第13條等一般人民提案的審查程序。這至少強烈暗示: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中選會應以選務執行為核心,而非重新做一次政策實質判斷。更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修法後原有的公投審議委員會被廢除;2018年立法院研究資料還記載,中選會當時曾表示,修法後不再對提案內容作「實質審查」,僅作形式審查。今天若又以委員會多數決決定何謂「重大政策」,就必須回答:這個被廢掉的實質審查權,究竟從哪一條法律裡重新長了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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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 示意圖 中央選舉委員會

鞭刑案確實特殊。它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處罰的規範,中選會七名委員一致否決,顯示存在明確的人權與法規衝突爭議。但是中選會,何德何能可以代表民意做決議?

至於交通罰鍰案。中選會內部三次表決都是4比3,反對與贊成都有法律理由。這表示它根本不是「明顯違法、毫無爭議」的案件,而是高度可辯論的法律分類問題。既然連七名委員都幾乎對半分裂,為何最後不是讓選民作決定,而是其中四票替全體選民宣布:「這題不准進考場」?

有人會說,民主也要守法。當然。問題是「守法」不能變成行政機關擴張權力的萬用鑰匙。獨立機關之所以可貴,在於它不受政黨指揮;但獨立從來不等於權限無邊。越是非民選機關,越應謹慎解釋自己的權力。當法律沒有明白寫出「中選會得駁回立法院通過之公投案」,行政機關就不應輕率把「辦理」翻譯成「准駁」。

公投制度本來就是為了讓重大爭議離開少數人的會議室,走進人民手中的選票。如今卻先由七名委員判斷什麼爭議「重大到值得人民決定」,那麼公投究竟是直接民主,還是「經審核後准許直接民主」?

民主從來不保證人民永遠選對,民主只保證一件事:該由人民決定的事,不能先被別人替他們決定。中選會若真要守護民主,最該守的不是自己手上的紅筆,而是法律畫給自己的那條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