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志遠 教授
簡報1
頂新集團的餿水油事件,讓國民知道企業存在的價值,不是只有以營利為主的經濟目的或是股東價值極大化,最終的目的是創造社會福祉,企業才具有社會存在的合法性。在企業管理的教科書中,早已存在著企業是否應當負擔社會責任的爭辯,經濟學家Milton Friedman認為企業最大的責任就是有效運用資源增加利潤,企業並不擅長做其他的社會工作,且如果做社會責任的相關工作所產生的成本,企業會將其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另外的學者William J. Byron則認為利潤僅是達成某種目的的手段而其本身不是目的,因此利潤最大化不是企業的主要義務。學者Archie Carroll認為企業的管理者有四種責任—經濟、法律、道德(指做正確的事與避免危害)及志願義務(指貢獻給社群與生活品質),認為企業管理者不能僅負擔經濟與法律責任,企業尚需要負擔社會責任(包含道德與志願義務的責任)。因此較先進的企業會針對道德與社會責任進行管理,常見的做法有領導者以身作則、制訂道德守則、建立道德委員會、專職道德監管與調查的人員、檢舉制度等以確保企業可以成為「有道德」的企業。

雖然至今企業已經對社會責任投入較多的重視,但是多數的社會大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往往是企業公共關係與行銷的工具以獲取利潤,而且企業會將這些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大眾,因此社會大眾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行動多是不信任的。隨著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貧富差距、環境汙染、疾病等社會問題的惡化,同時政府與市場失靈,導致許多社會問題無法解決,在以往需靠「非營利組織」來執行解決社會問題的任務;但是當經濟不景氣,需要各界贊助資源的「非營利組織」往往無法自力更生而失敗。因此具有創造收入的能力、目的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要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組織型態-「社會企業」因應而生,在台灣典型的代表如喜憨兒基金會。

社會企業的目標是要以經濟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相對傳統的營利思維,企業應該要改變想法,因為企業存在社會的目的是對整體社會有所貢獻,因此所有的企業應該都是社會企業,如果企業能夠從社會責任觀點進化到社會企業的觀點,國家與社會大眾才能獲得最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