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論/王秉鈞 元智大學資管系副教授】

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這個名詞近來十分熱門,在公共政策、社會工作、非營利組識、及企業管理界中都可見新的研究與論文不斷地引用。根據各家對於社會創新的看法,其與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關係較深,而所謂的新與熱門,應是指因為新出現的社會企業所帶來的影響。

畢竟社會企業是新出現的名詞,其中具代表性的社會企業如孟加拉經濟學者尤努斯(Muhammad Yunus)創立的鄉村銀行(Grameen Bank),讓數百萬人脫離貧窮且擁有自己的謀生工具的創舉,榮獲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此後,這種以企業經營方法扶助弱勢個人與家庭,透過爭取私人利益以實現社會公益的行為就在世界各地普遍地被研究與宣導,希望帶來仿效以及複製。即使是先進國家中也發現社會企業對於資本過度集中、貧富差距、以及弱勢團體發展方面都有顯著的影響。而這些新型組織多半是以小額貸款形式獲得簡單生財器具(如縫紉機、小吃攤等),輔以傳統勞力,便可以產生維持生計的收入。因此,乃有人稱之為微型企業。

仔細分析,其經營方式與組織規模均遠遠不及一般企業的水準。在這情形下,若單以微型企業來談社會責任與使命,則顯得有點小題大作。畢竟,對微型企業而言,能夠維持收支平衡,爭取自身生存已是主要目的,如何奢談使命與社會責任?因此,從更大角度看整體社會的社會創新與社會責任與使命的追求才是社會整體與政府該有的態度。台灣近兩年中央政府也努力由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的發展來導正整體社會的走向也漸漸看出一些端倪。

在致力於社會企業的觀念的推動過程中可見「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這兩個名詞逐漸相互融合,而有相互取代的效果。甚至談到社會創新就是表示談到社會企業,也甚至演變出「社會企業創新」這綜合性的名詞。由此不難發現其中觀念的改變。美國人Dees(1998)提出一個對社會企業在社會中扮演改革者的角色的整體觀點值得參考,他認為社會企業經由: 1. 提出具社會價值的使命,2. 追求實現使命的機會,3. 進行持續的創新、適應與學習,4.不計成本的大膽行動,5. 對服務物件與成果負責。由此定義可知在其心目中的社會企業所具有的創新品質。而Dees這般的想法也影響了不少在此領域的學者,在臺灣不少文章即是以社會企業創新與社會創新兩個概念混用的方式論述。
201409201000_王秉鈞_財經_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的基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