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魏孫鴻
一場山難,是一個悲劇,誰也不願見到。山難之所以發生,絕大多數不是因為公共事務的執行,而是個人或私領域群體的休閒活動。那麼,當山難發生時,國家資源的角色是協助將傷害降到最低還是保證傷害能降到最低呢?任何能夠以常理面對事物的人應該都知道答案不會是後者。
當然,在協助的過程中,公務員是不是真的用心了,有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確實可以檢討。但是,如果要公務人員為人民的休閒活動負上絕對的責任,甚至要以稅金去賠償個人在這樣的活動當中生命、財產的損失,那真的一種匪夷所思的見解!
但,台北地方法院卻做出了這樣的判決。
我不知道做出這等判決的法官爬過大山沒有?也不知道法官有沒有去看過救援的現場、體會過那些參與救援者在過程中用生命、血汗與熱忱去面對數天、數週甚至數月為找到一個陌生人的煎熬?弄了三年,只看一堆資料,法官就認定「南投縣消防局一開始未查訪山友縮小搜救範圍,事發一個月才在找山區基地台定位,搜救不確實又虛耗人力、錯失時機」判決南投縣消防局判須賠近兩百六十七萬元。這種想法真是莫名所以。
任何具備專業登山經驗與知識的人都明白,本案中死者一人在那樣的環境中登山已經就是玩命了,這一點不需要負起最關鍵的責任嗎?當時動用了超過600多人次的政府與民間的搜救人力、搜查了51天,仍一無所獲,後來黃姓山友入山2天就找到了張男遺體,而就此判定搜救人員不力,作出前面那樣的結論,顯然法官只看資料沒有真正了解登山與山難搜救之實際。
這種判決的結果,如果能被解讀成將會改善山難搜救的體制,那也真是天真的無知。體制、方法都可以改變,但災難搜救最終需要的是人,跟願意投入的人他們心中對生命的那份熱情。拼了51天,拋卻私人生活的一切,換來的是法院認證的錯誤,試問日後上訴若高院、最高院均維持這樣的判決,誰還願意投入山難救援?
日前有前司法官投書媒體,執指台灣的司法官是作文比賽訓練出來的,而德國的法界都明白能訓練的司法工具只有警犬,司法官得是培養出來的。而我國的司法改革,始終只講所謂司法獨立,對司法品質卻以「訓練」任由這樣的法官去荒唐之,這能說是改革嗎?
再舉一例。2002年時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邱彰在立院正副院長的選舉當中違反民進黨亮票的指示被開除黨籍喪失立委席次,邱彰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三天就被北院駁回。理由是「法院不干預政治」,「開除黨籍是政黨內部事務」。但在王金平關說案中,三個審級的法官都願意干涉政治,認為開除黨籍不是政黨內部事務了。
判例是司法運作的基石之一,王案中的法官對10餘年前相同案件的判例是視而不見還是認為有錯?前者,法官素質之差由此可見。後者,法官當提出見解推翻當初承審者之判決,方能以昭公信。法官有沒有做呢?還是法官根本就是依據政治氛圍(壓力)、輿論走向,甚至是自身好惡來作判決呢?
這幾年來,法院諸多判決頻遭物議,司法院打著審判獨立的大旗,除非法官涉貪、涉案,否則權充看不見。登山國賠判決是法院最新的詭異之作,且這種跳脫人間常識、無視判例慣例、屈服民粹輿論、呈現自己政治立場的「大作」一次又一次地讓正常人都感覺得到台灣的司法品質不堪聞問。法官躲在卷宗、文書與司法清望的假象之後,雖食人間煙火卻自外於眾生,這樣的司法,絕對是國家紛擾、正義難伸的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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