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林旻柔】

台灣人有苦拼的幹勁,及許多老闆的過度要求,因而有「過勞島」之稱,超時工作問題頻傳。日前勞動部祭出新規定,外勤族超時工作將有「跡」可尋,勞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紀錄,不再受限為簽到簿或出勤卡,行車紀錄器、GPS紀錄、手機app打卡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聯,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勞動部所公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對象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新聞記者、電傳工作者、車輛駕駛等相關工作者,預計將受惠超過55萬名勞工。

依據勞動部的規範,所謂在外工作者,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新聞記者、電傳工作者、車輛駕駛等四類;其中,以外勤業務員所佔人數最多,約有44.8萬人,新聞記者約7800餘人、大客車駕駛約9萬多人,共逾55萬餘勞工適用此項新規定。

外勤族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過去很少拿過加班費;不過,有些雇主表示,是因在外工作的勞工出勤紀錄較難記載與認定所致。這類在外工作者,例如房仲和保險業務員,常必須在下班時間,客戶才有空看房子、談保險;記者也常因突發新聞必須即時採訪、趕稿忙到深夜;大客車駕駛則工時較長、經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

勞動部表示,若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加班,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要求雇主補登。另一方面,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戶需要、或雇主要求而臨時加班,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在一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內,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可免經雇主同意先加班,事後將加班工時告知雇主,雇主必須記載。

因為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規範,要勞工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倘若勞工沒有紀錄並交付雇主,日後勞檢時,雇主拿不出出勤紀錄,雇主將免罰。對於這種「自己的工時自己記」的作法是否恰當有待商榷;此外,如果勞工加班是因雇主的要求,但所有工時記錄的舉證責任全都在勞工身上,是否有欠公平?雇主負責指揮監督,難道不用負任何責任?種種的細節,值得勞動部與相關單位繼續研議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際顧問公司的統計,歐洲、亞洲、北美的雇員辭職的前三名原因分別是加薪太慢、發展機會不高、以及加班過多。對大部份員工而言,都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才會想到辭職;而其中,「加班過多」名列第三,可見多數勞工並不喜歡因超時工作而影響生活。有智慧的雇主,應該在此刻勞動部公布新的規定之時,好好的與員工溝通、愛才惜才,畢竟好的人才難覓;而唯有勞資雙方有明確的溝通,才能有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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