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林旻柔】
台灣勞工福利要爭取有多難?繼「加薪四法」只通過公司法後,立法財委會近日提出「證交法」增訂勞工董事一案,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目前並非所有國家都設有勞工董事,像美國及日本就沒有,此案需要長時間以做利弊分析。
立法院財委會近日審查證交法第14條之7修正案,要求增訂「勞工董事」。對此,金管會的回應是,目前已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應可達到提升董事會職能及公司治理目的,若要增列勞工董事,算是一項重大的制度變革,需要長時間的研議。
根據金管會對台灣所有上市櫃公司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達56.6%企業反對增訂勞工董事,贊成者僅14%。不過,依照目前台灣的勞資關係及氛圍,我們不難推測,多數的企業會反對增設勞工董事,因為如此一來,就給勞方更多的空間以增取自身權益,而資方就必須花更多心力來應對;此外,也將因此增加更多來自社會的壓力,想當然爾,很少有企業希望增加麻煩。
另一方面,根據資料統計,國際間有正式設立勞工董事的國家共有14個,其實應不算少數,其中包括法國、荷蘭、瑞典等先進大國,允許勞工廣泛且深入的參與企業的董事會運作;此外,在歐洲也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或工會的代表董事,可見勞工董事制度,對於勞工的權益與福利而言,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至於管會所提的,目前上市櫃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如果讓員工擔任董事,跟獨立董事性質違背,由獨立董事監督公司比較客觀的說法,也是偏向對資方有利的一套說詞;企業若能有員工參與董事會中,才能爭取到員工的權益與福利的,也更能為員工發聲,表達員工真正的需求,並防止公司做出對員工不利的決策,以適度的保護員工,其意義大不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的部分公股銀行也設有勞工董事,華南金董事長劉燈城曾表示,與勞工董事相處算和諧,業務推動也算正常;所以勞工董事的設置並非有百害而無一利,應更重視的是,設置之後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此外,現行證交法的規定已有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若能加上勞工董事,將對企業社會責任有相輔相成之效,如同鐵三角,也將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台灣的工作環境,至今仍是資方導向的市場,資方是既得利益者,當然不肯對好處放手;台灣勞工何時能夠自由發聲?除了來自勞工團體及勞工自身的努力之外,主管機關的態度與決策更是關鍵,期盼政府能跳脫傳統的框架、擺脫向企業及財團靠攏的態度,站在弱勢勞工的一方,台灣民眾才有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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