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政武
因海軍發現士兵領有大陸身分證案例,陸委會近日要求現職公教人員「具結」未在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引發基層熱議及反彈。民主國家的任何政策都必須合乎法律,否則跟獨裁國家有何分別,讓我們來剖析一下,公教拒簽具結書是否違法?政府要求公教簽署效忠切結書是否有違憲的疑慮?
根據《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政府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目前要求公務員簽署具結書的依據,僅為陸委會與銓敘部的行政命令(函釋),並無《公務員服務法》或其他法律明文授權此類要求。也就是說若無法律明文要求公務員「聲明未持有中國大陸證件」,則拒簽行為並無直接違法問題。即使主管機關以「忠誠義務」為由要求簽署,仍需回歸《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的抽象規範,但該條文並未具體化至「簽署切結書」之義務。若公務員簽署後被發現聲明不實,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等責任。但「拒簽」本身並未違反法律,除非有明文規定「拒簽即構成處罰事由」,否則政府不得僅因拒簽而懲處。
圖片取自:(FB)
《憲法》要求限制人民權利的規範需具體明確,若僅以行政命令要求公務員聲明效忠,卻未明確定義「效忠」的具體內涵(例如是否禁止持有他國證件、參與特定活動等),可能因規範模糊而違憲。此外,大法官釋字656號解釋指出,思想自由屬「內在精神活動」,應受絕對保障。要求公務員「表態效忠」可能涉及強制表達特定政治立場,逾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要求揭露是否持有他國證件或戶籍,則涉及個人資料自主權,若無法律明文授權,僅以行政命令要求揭露,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總而言之,在欠缺法律明文依據下,公務員拒簽具結書並無違法問題,主管機關不得僅以拒簽為由施以懲處。政府應以具體法律規範「雙重身分」之禁止,並以實際行為(如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作為究責基礎,而非概括性聲明。政府應謹守法治原則,而不是大開自由民主倒車,恣意以行政手段逾越法律,不僅無助於國安,反而適得其反。
Polygon recent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