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異國婚姻許多人認為很浪漫,但許多異國夫妻在離婚後遭遇的難題卻比同國籍的伴侶更複雜,在如何共同扶養子女上遭遇更多阻礙。

最近有一則新聞,小萱與澳洲籍先生阿國育有一女,雙方於五年前離婚,約定兩人共同行使親權,照護女兒。然而,2022年,阿國在未經小萱同意之下,私自帶女兒前往澳洲,之後失聯九個月,2023年才將女兒返回台灣。

小萱不滿阿國私自帶女兒出國,造成她身心痛苦,導致小萱因無法對女兒行使親權,基於母女關係的人格法益受到侵害,讓小萱精神感到痛苦,告上法院要求阿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即便阿國辯稱當時是小萱感染新冠肺炎,要求他照顧女兒,且小萱已同意讓小孩在澳洲念小學,所以他只好帶女兒返回澳洲生活,但法官仍認為阿國在澳洲期間完全斷聯,致小萱無法行使親權,造成身心相當痛苦,最後判決阿國應賠償小萱精神慰撫金40萬元。

上述小萱與阿國的案子並非特例。雖說夫妻好聚好散,但許多夫妻離婚後才是真正戰場的開始,但這場戰場是為小孩而開打,許多父母為了如何對小孩行使親權鬧得不可開交,若涉及異國婚姻,更有甚者是一方私自將小孩帶出國,直接鬧失蹤或失聯,讓對方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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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大家最有印象的,應該是前陣子前桌球國手江宏傑與福原愛的例子。當時江宏傑也是怒告前妻福原愛私自將小孩帶去日本並失聯,雙方最後於去年官司和解,他也終於能帶小孩回台灣,六百多天的親權紛爭終於落幕。

但更早以前,我國憲法法庭也曾於2021年作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也是有關異國配偶離婚後,對子女如何共同親權的議題。當時義大利的父親帶未成年子女返回義大利,台灣籍的母親告上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子女最佳利益。當時憲法法庭以該子女已長期在台灣,義大利籍的父親帶未成年子女返回義大利不符合該子女最佳利益為由,撤回了地方家事法庭的裁定。

畢竟,婚姻存續時雙方你儂我儂,但當婚姻走到盡頭,雙方若又育有未成年子女,要如何行使親權,要讓子女留在哪一國接受教育,都讓人相當頭大,何況是對已經沒有夫妻名分,卻又必須共同做父母的男女而言,如何溝通與交涉,都需要相當大的智慧與毅力。

即便近幾年大家對「友善父母」這詞已不陌生,大家都希望即便做不成夫妻,也能給兒女最完整的親情。但在現實上,小孩很難不變成怨偶的新戰場,或是恐嚇與利用的手段。對離異的異國夫妻而言,離婚後一方少了留在異國的理由,想帶自己的小孩返回本國是很容易理解的想法,但也是難解習題的開始。

這告訴我們,婚姻不是兒戲,小孩也不是父母爭戰的籌碼,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