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魏孫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7日裁定:「相對人(中選會)應受理聲請人於107913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並併入聲請人同年96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這,真是一記響亮的耳光。

中央選舉委員會是國家最高的選務機構,也是民主實踐的關鍵機關。這個機關,是以行政權輔助民主必要的手段~選舉~之實踐,並應窮盡機關之力使其公正且圓滿。但,這個機關絕對不是有資格跟依法行使政治權利的人民指手畫腳、說三道四的機關,更不是可以恣意解釋法令的權威。況且,由於事涉最終民意之表述與政治權力之遞嬗,這個行政機關必須獨立、更必須中立,否則投票的結果一旦被人民質疑,那就是民主巨大的災難。

中選會的獨立性,當展現於對於其承辦之選舉、投票業務的一視同仁。這中間不應夾雜黨派利益、個人價值,更不應該產生任何的針對性。一切,都必須依照相關法令最基礎、最明確的規定,來行使其職權。姑且不論威權時代吧,至少民主化後,人民極少針對中選會產生什麼質疑。更直接地說,我們基本上也都相信這個機關真是一個獨立且中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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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阿德漫畫)

可,今年我們都長見識了!

中選會對於個別的公投案,史無前例由主委主動出擊,無視於法規、先例,頻頻使奧步。放話、拒收、抹黑、自顧自地解釋法條,若不看招牌,我們還以為那是誰的競選總部!奧步,是選舉當中的賤招,但現在卻成了一個獨立機關的伎倆。

北高行在裁定書中說到:「相對人應本於『公民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之立法目的,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89條),就此項補充連署書之爭議,現實上自無拒絕之必要,依法亦無拒絕之理由。」講穿了就是認定中選會出奧步,拒收壓根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裁定書進一步說:「公民投票是一項嚴謹社會活動,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無需引發不必要之訟爭,現實上卻衍生本項爭議,所形成額外社會成本(不限於金錢)之支出或耗損,都將成為難以回復之損害。」這更是直指中選會的行為引發了一場不必要的爭議,浪費大量的社會成本與並辜負了社會期待。

這些都是大白話了,等同認證中選會失格之至。對於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而言,這樣的獨立機關,怎麼可能值得信任?自然亦會擔憂對於選舉的結果,這個機關會不會也有不同於常識與法理的見解?這,真是民主化三十年來最為悲哀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