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罹患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或其他疾病須持續治療照護者,長期就診的醫療費用往往會造成家中經濟的負擔。有鑑於此,中央健保局針對30大類重大傷病給予重大傷病證明,患者可望在有效期限內就醫時免繳診療費用中自行負擔之費用項目,以減輕經濟負擔。然而,像是癌症中較輕微的原位癌,也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嗎?答案是否定的。以癌症為例,若想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應符合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且須經醫師診斷確診後方能提出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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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大傷病證明」?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指出,重大傷病證明主要是提供需積極或長期治療的病患,在有效期限內就醫可享自行負擔費用減免的優惠,以減輕家庭經濟的負擔。重大傷病範圍目前囊括30大類,患者需由醫師診斷認定為重大傷病,方能向健保署提出申請,像是發生率極高的癌症就屬於重大傷病之一。然而,若是原位癌也在重大傷病的範圍之內嗎?

中央健康保險署指出,以癌症來說,需要積極或長期治療癌症項目才符合重大傷病證明的申請條件;然而,因原位癌屬於治癒性高的疾病,且疾病診斷代碼並不在衛福部公告項目之範圍內,故不符合重大傷病證明的申請條件喔!

圖文創作:健談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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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原位癌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