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友三 會計師

客戶背景
張小姐42年次,丈夫八年前因病過世後,張小姐為走出喪夫之痛,便積極參與志工服務的活動,生活過得充實且相當有意義。二年前在一次義工活動中認識同樣喪偶的劉先生,兩人興趣相投且談話契合,決定在下半輩子中相互扶持,共度美好的人生。劉先生目前育有四位子女,其父母皆己辭世,張小姐無子嗣但與三位兄妹仍保持良好互動。張小姐希望在步入婚姻之前,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做好安排,輕鬆愉快的準備婚禮。張小姐的不動產狀況如下:

財產諮詢
張小姐:我没有老公,如果有一天我身故,我現在財產誰來繼承?我男友可以繼承嗎?

講師I:按法律繼承你的財產是你的子女,因為你没有子女,所以是你的兄弟姊妹。但是没有關係,我們可以安排,依你所想的人繼承。

張小姐:我如果再婚,我的財產還是兄弟姊妹繼承嗎?可以由我安排要由誰來繼承嗎?

講師I:你如果再婚後,你的先生可以繼承你的財產,你的兄弟姊妹也可以,但是繼承可以透過安排,安排一個遺囑留給你想要的人來繼承,但最重要是先能照顧你本人。

張小姐:我並不想將財產給先生,我只想與他結婚但並不想將財產給他,以免以後變成前妻的小孩繼承,我可以把財產送給兄弟姊妹嗎?有方法嗎?能辦贈與嗎?

講師I:不動產送人不只要繳贈與稅,還有土地增值稅20%、30%、40%,不好吧!不如做遺囑自己用剩的再送人且只要繳10%的遺產稅。另外辦理遺囑有另外的好處是當你年紀至八、九十歲而錢不夠用時,才能用不動產來救命。

張小姐:遺囑自己寫一寫就可以了嗎?

講師I:遺囑當然可以自己寫,但是最好公證以免將來有糾紛。因為將來如果遺囑有爭議時,公證人可以證明立遺囑人是在身心健康、頭腦清楚狀態下所寫,才不會被法官判決無效。

張小姐:那什麼時候寫遺囑?

講師I:身體健康時寫最好,避免法官認為你生病時在病房內所寫且文字歪斜字句不清或身心狀況不清楚時所寫。而且早立遺囑的好處是人難免有意外,當你發生意外時因為遺囑已確立可減少紛爭。

張小姐:我房子只想給兄弟姊妹不想讓先生知道可以嗎?

講師I:配偶本身有1/2的繼承權,即使不給他繼承,他仍然有1/4繼承權。

規劃方案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960萬-1,200萬-445萬-111萬
=204萬

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10%
=204萬x10%
=20.4萬

配偶特留分=應繼分x1/2
=(1,960萬/2) x1/2
=490萬

建議說明
甲、以繼承取代生前贈與移轉
張小姐資產主要以不動產及租金為主,使用「贈與」或「買賣」的方式移轉土地給兄弟姊妹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考量不動產移轉後租金收入就不屬於張小姐可支配的範圍,建議生前出租供應張小姐的生活財源,而且移轉會衍生贈與稅(10%)及土地增值稅賦(20%、30%、40%),移轉成本比較高。透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規劃雖然可以享有10%土增稅的優惠稅率,但是要特別注意買賣資金流程是否確實且有憑證。

乙、預立遺囑分配移轉土地給兄弟姊妹
根據民法規定,當張小姐過世後其繼承人為配偶及其兄弟姊妹。假如先生沒有拋棄繼承,將有1/2財產由配偶繼承,當配偶也過逝後,這1/2財產將由配偶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除此之外若沒有透過移轉分配,兄弟姊妹會是共同持有一筆不動產,將來管理處分就會不方便。因此建議張小姐預立遺囑,解決不動產分配問題,避免將來不動產面臨共有問題。

丙、選擇較具公信力的「公證遺囑」來確定遺產分配
在我國法律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共五種。因為遺囑是嚴格的法定要式行為,如果遺囑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除另有特別的規定,遺囑即不生法律效力,不得不慎重。實務上,公證遺囑較具公信力且最沒爭議的,因此建議張小姐以「公證遺囑」方式分配遺產。

丁、解決遺囑分配財產可能產生之特留份問題
遺囑可以讓財產在張小姐身故後仍依照其意思分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規定遺囑不能違反特留份,否則將來很容易引起糾紛。若張小姐運用遺囑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兄弟姊妹時,將侵犯配偶的特留分,所以建議張小姐可以運用壽險理賠金,彌補先生應繼承的特留分部分,讓資產順利依照張小姐之意得到合法的分配。

稅法補充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令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告,因此自99年1月1日起,凡是名下僅有一屋,且過去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土增稅率10%的優惠,未來再換屋時,仍可一生「無限次」重複使用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而沒有一次的次數限制。前提是名下一屋需符合持有達六年以上,一定面積以下等相關條件。


【名詞解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作營業使用。(土地稅法§9)

法律小博士
1.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對象)
己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土地稅法第33條(稅率)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3.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4.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5.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

6.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7.遺囑的特留分
依據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節錄自 原作者「幸福補給-資產規劃停看聽」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