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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境外資金回流的議題非常熱門,圖為企業人士參加相關研討會的情形。(圖/吳世杰攝)

行政院近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專法),提供優惠低稅率吸引台商境外資金回流,但台商不能只看到低稅率的甜頭,而忘了還有另一項選擇。其實,台商如果能分辨境外資金性質,則採用向財政部直接申報的方式,將可大幅降低稅負。

由於美中貿易大戰尚未結束,以及海外各國加強查稅的影響,台商在境外資金有尋求新停泊地的需求,在行政院公布專法草案後,各大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台商資金回流研討會幾乎場場爆滿,顯然台商非常關注資金回流的課稅問題。

專法特色:低稅率高稅基

直接申報:3種資金可免稅

台商境外資金回台一共有兩條路:第1條路是按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直接申報(簡稱直接申報);第2條路是按行政院通過的專法回台。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指出,台商境外資金依專法回台,第1年稅率是8%,第2年是10%,看起來是低稅率,但卻是高稅基。台商按專法回流的境外資金,不能區分資金性質,全部都要按8%或10%稅率課稅;但若台商境外資金採直接申報,雖然稅率是20%,但因可舉證資金性質是否為不課稅項目,反而可以縮小課稅的稅基,要繳的稅負可能比較少。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指出,當台商可分辨境外資金性質,而採用直接申報境外資金時,有3種狀況的海外資金不用課稅。第1、依稅法規定,財政部只對台商在境外投資的所得(即獲利)課稅,所以,如果台商可以舉證匯回的海外資金,有一部分屬於當初匯出去的投資本金,那這筆本金匯回台灣不用課稅。第2、超過稅法規定核課期間的獲利也不課稅。據了解,所謂「核課期間」是指稅捐機關的追稅期間,若納稅人對於各項所得有辦理申報,追稅期間為5年,沒有申報過的,追稅期間為7年;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會計師指出,當台商境外資金屬於未申報狀況,核課期間要以7年計算,有屬於7年以前的獲利,也不用課稅。第3、有些台商在境外資金的獲利先前申報繳過海外所得的稅負,這部分資金因已繳過稅款,再匯回來也不用課稅。

財政部官員舉例說明:假設甲決定在2019年從海外匯回1億元,如果這1億元走專法的路回來,在專法實施後第1年回來,稅率為8%須先繳稅800萬元,第2年回來稅率10%,要繳的稅款就是1000萬元。但若甲在2019年沒有在台灣的境內所得,且舉證這1億元資金中,有6000萬元是當初匯出境外投資的本金,另外3000萬元是在2010年領到的投資獲利(如利息)且在海外有享受免稅優惠,還有1000萬元是在2016年賣掉這筆投資的獲利。在這個例子中,甲應用直接申報的方式讓這1億元回台,稅負可大幅降低。

法人不可直接申報  專法實施期限應延長

因為這1億元的資金中,6000萬元屬於本金不用課稅,而3000萬元是在2010年實際的獲利,超過7年核課期間也不課稅。須課稅的稅基只剩下賣掉金融商品的1000萬元,扣掉海外所得免稅額670萬元後,須補繳的稅負只有66萬元,比用專法回台的稅負高達800萬元或1000萬元相差非常多。

此外,財政部官員指出,台商境外企業的海外盈餘須等到實際分配股利時,才須課稅(稅率20%),導致很多台商海外企業出現不分配海外盈餘,在境外囤積巨額獲利的現象,現在資金回流專法已壓低資金回流的稅負,希望台商境外企業能利用這個機會,加速分配海外盈餘並匯回台灣投資。

不少會計師業者指出,由前述例子可知,當台商境外資金採用專法回台時,全部資金都要課稅,稅負不算太低,但這個專法只公布資金回台第1年和第2年的優惠稅率,第3年起就要適用正常稅率;也就是說,專法只適用兩年。但實務上,仍有很多台商搞不清楚自己海外資金的性質,採用專法是他們讓境外資金回流的方法之一,專法實施的期限,似乎有必要適度延長,以擴大吸引台商境外資金回台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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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台商資金回流兩條路 3種狀況不課稅